《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代表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面认识和实行代表任期制,需要从了解我国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特点入手,明确代表的权利职责,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 一、代表 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主体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党代表大会的制度功效。 (一)代表的基本特点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第四条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由此得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1)民主选举生产;(2)具有明确的任期;(3)实行兼职制;(4)权利委托制;(5)集体行权。 (二)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实行党代表大会任期制,明确了代表任期,赋予代表的是一种职务。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明确代表的权利,规定代表的职责,并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实行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我区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1、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区委、区纪委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2、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区党代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区委、区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区委、区纪委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7、参加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组织的活动; 8、受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二、代表主要工作 (一)调查研究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代表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代表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1、调研内容 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具体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开展:(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2)对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区委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情况;(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情况;(4)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5)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6)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委托的其他相关课题。 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事先应当明确调研课题,力求使调查研究活动能紧扣区委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群众的需求及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调研课题应当具有现实性、前瞻性、可行性。
2、调研方法 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种类,侧重各有不同。代表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需根据调研主题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从调查对象的范围来看,有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后者又包括个案调查、抽样调查与典型调查。从采集信息的途径,有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问卷调查、专题恳谈等多种措施。从组织形式来看,可分为集中调研和个人调研。 3、调研要求 代表在任期内应当积极参加各类调研活动,各代表组应当集中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活动,每年至少完成一份调研文章。调研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调查研究要深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应当精力到位,静下心来,扑下身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作充分、细致、系统的调查研究,剖析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尤其是对那些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更要舍得花时间、花精力,深入研究,找出其内在联系和深层次原因。(2)调查研究要客观。代表参加调查研究时必须注意倾听一线党员群众的呼声,实事求是,明辨是非。代表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避免主观臆断,更不能惟命是从,将领导的观点作为调查研究的结果,特别是对一些有争议的人和事,在调查研究之前,不能根据历史经验或个人成见先下结论,而要注意吸收其他的情况、别人的意见,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分析。同时要提倡讲真话,如实反映问题,既不夸大,也不缩小。(3)调研成果要注重转化运用。代表调研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各代表组也可就调研成果进行交流讨论,并在实际的工作中转化调研成果,做到以用为本,用好调查研究成果。 (二)联系党员群众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和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1、联系党员群众的主要任务 代表联系党员群众,首先要解决“联系什么”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任务:(1)宣传党的政策。定期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认真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代表大会精神,宣传区委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的精神,引导党员群众认清发展形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2)倾听群众意见。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代表工作的第一要义。代表应当树立向党员群众负责的意识,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基层,走近党员群众,与党员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真心实意地体察民情民意,及时了解党员群众思想,倾听党员群众呼声,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桥梁和纽带作用。(3)力所能及办实事。代表在联系党员群众的过程中,要真心实意关心党员群众疾苦,为党员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题,力所能及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联系党员群众的基本方式 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应当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在选举单位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系活动。目前,由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的联系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集中联系社区。2010年,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上海市代表大会代表接待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了《关于市、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工作方案》,要求代表采取走访、座谈、调研等形式与社区干部和居民面对面了解社区情况,听取社区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规定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近年来,我区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社区的工作机制,为党代表在密切党群关系、联系服务群众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二是代表接待日。根据《中国共产党上海市代表大会代表接待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实际,我区制定了《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要求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来访基层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011年4月起,为进一步规范接待日活动,制定了《关于市、区党代表到街镇党员服务中心开展接待活动工作方案》,将接待日固定为每月15日,接待地点设在12个街镇的党群服务中心。 代表个人也可与原选举单位、村居联系点党组织沟通开展联系活动,在党组织的协调安排下,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走访调研。代表应当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原选举单位、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真心实意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及时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民主恳谈。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点的党员群众保持沟通联系,采取恳谈或座谈的方式,宣传方针政策,了解党情民意,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向区委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基层党内生活。 代表可通过参加原选举单位、联系点党内的有关生活,如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党员志愿者活动、党员政治生日活动等,贴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工作生活,增进感情。(4)结对帮扶。有帮扶能力的代表可同困难党员群众结成帮扶对子,力所能及地解决党员群众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鼓励自强自立,帮助提高困难党员群众的就业技能。(5)述职汇报。代表可主动向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的基层党员群众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联系党员群众的工作要求 做好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工作,需要落实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1)公开代表身份。为了便于党员群众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代表应当通过设置意见箱、设立热线电话、依托网络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在原选举单位、联系点、街镇党员服务中心等接待地点公开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络方式,拓展联系的空间,方便党员群众联系与反映情况。(2)强化联系沟通。加强与党员群众的联系沟通是对履行代表职务的具体要求,也是代表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代表应当采取个别走访、座谈恳谈、网络联系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所联系党员群众的双向沟通。(3)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加强与党员群众的联系,是为了更全、更深、更准地了解民情民意,从而更好地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因而代表在联系党员群众后应当及时核实梳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以意见反馈表的形式向代表组或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反馈。对于反映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代表可通过代表提议的形式提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代表也应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三)代表提议 从字面上解释,提议就是指提出意见建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九条对代表提议作了进一步阐述:“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由此可见,代表提议指的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区委从宝山实际出发,制定了《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试行)》,对提议的提出、受理、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代表提议的提出 提议提出是代表提议第一个程序。代表提议的内容可来自联系党员群众、调查研究、接待党员群众时发现的问题,也可来自党员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提议的提出,要注意五个方面:(1)提议时间:代表提议是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2)提议主体:代表个人、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3)提议内容范围:一般围绕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4)提出方式:代表提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使用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用纸》。(5)提议结构要求:代表提议应一事一议,主题突出,内容充实,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2、代表提议的处理 代表提议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代表提议的受理、办理和反馈三个环节。(1)代表提议的受理。代表提议由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在收到提议一个月内审定。在审定过程中,对一些内容类同的提议,经与提议者沟通后,应予以归并。对于不予受理的提议,由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向提议代表说明。在提议交付办理前,提出提议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议。(2)代表提议的办理。代表提议审定后,由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在七个工作日内明确承办单位,提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接到提议后,在九十日内办结。对不属于该单位职责范围的,应进行说明,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委办公室。提议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提议条件的,经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复审认定后终止处理,并向提议代表说明。(3)代表提议的反馈。代表提议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征求代表的意见后,抄报区委办公室。对代表联名提出的提议,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向该提议发起人答复,由发起人转复其他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委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3、代表提议的工作要求 为了确保代表提议的质量,提高代表提议办理的成效,促进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要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积极行使提议权。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的基础上,积极行使提议权,经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后提出提议。(2)正确行使提议权。代表应认真学习代表提议的相关文件,提高代表提议质量。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议不予受理:①不属于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的;②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③内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④不符合提议规范要求的;⑤纯属反映代表本人及亲属或他人私事的;⑥涉及正在审理案件的;⑦代转党员群众来信的;⑧举报或揭发问题的;⑨其他不宜作为提议受理的。 (四)其他 1、列席党内有关会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区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区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区委常委会等有关专题会议。”对会议提交表决的事项,列席会议代表只有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 2、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开展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工作,是尊重和落实代表对党的工作及本地区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区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3、代表提案。《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区委印发《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提案提出形式、提案内容范围、提案的办理和反馈等要求。在区第六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开展了代表提案工作。 三、代表组 1、代表编组。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每位代表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每个代表组设联络员,联络员原则上由本代表组组长所属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具体承担代表组内外的沟通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核准、备案。” 2、代表组活动要求。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区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四、代表履行保障 1、学习培训。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代表履行职责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这对代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过程,是代表持续学习的过程,也是在代表工作实践总不断感悟、完善代表工作的过程。学习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2、时间和经费保障。代表参加区党代表大会、区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代表按照区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区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3、设立服务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2009年上半年,我区成立了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工作。 五、代表资格终止、职务停止和代表补选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五章作出了明确要求。 1、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1)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2)受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3)被党组织劝退、除名或者自行脱党的;(4)因出国(境)定居的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5)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6)因病、因故死亡的。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建议,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因受党纪处分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再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终止。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2、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代表职务的,应对及时予以恢复。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程序报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3、代表补选的情况: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补选。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执行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经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区委决定。”第三十条规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区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经区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