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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要会考、会判、会用
日期:[2019/5/15] 作者:[组工漫评]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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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干部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为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干事创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只有发挥好人才第一资源,选准、用好干部,将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才能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力量来源。

       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在于干部考核。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既是选拔、使用优秀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管理干部的有效渠道。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党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的建设也逐步完善,从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到200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再到现今出台的《干部考核条例》,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干部考核内容也日趋全面、科学、严谨、细致,对于解决基层在干部考核实际操作中遇到“不会考、不会判、不会用”等难点问题给出了有效回应。

       考评机制设定好是落实好干部考核的前提。只有设计好科学的考评机制,制定好衡量干部的“标准尺”,干部考核才有章可循,实际操作才有据可依。当前,基层部分单位不会考评干部,在考评中存在考核对象不明、考核内容不明、考核方式不明等问题。有些单位将考核当做干部提升的“踏脚石”,为了考而考导致考核范围随意不明确;有些单位一直沿用过时的考核体系导致考核内容与实际严重脱节;有些单位考核临近年底才仓促出台考核办法、制定考核规则导致考核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干部考核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强调在考核主体上,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分级分类考核;在内容上,要包含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内容;在形式上,要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以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基层设计好考评机制指明了方向。

       考核结果判定好是落实干部考核的重点。无论考评机制设计的再完善,规则制定的再具体再详尽,也无法穷尽干部考核中所遇到的所有情况,再加上考核本身就受到周期的限制,而很多的工作又无法用周期来框定,因此任何的考核结果都需要进行综合的分析研判。当前,基层部分单位在确定考核结果时过分机械、呆板,甚至不考虑实际,无法公平公正的对干部进行综合的评定,导致一些“投机型”的干部钻考核的漏洞,对于考核周期内能出成绩的就重点作为,不能出成绩的就少作为甚至不作为,致使工作出现不平衡。《干部考核条例》就考核结果的确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引导干部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干部功成不必在我接力奋斗的底气,激发了干部久久为功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考核结果运用好是落实干部考核的关键。“考而不用不如不考”,对于干部来说,如果考核过程轰轰烈烈,但是考核结果雷声大雨点小,考核就会形同虚化,不但不能引起干部的重视,反而会削弱制度的权威性。当前,基层部分单位领导还存在“家长”心态,对于优秀的、不优秀的干部不能做到明显区分对待,一味的在中间“拉平衡”,对于优秀的干部激励不到位,对于不合格的干部追责不严肃,久而久之干部就形成了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畸形心态,产生畏难情绪、失去干事创业的动力。《干部考核条例》就考核结果运用进行了强调,明确提出要“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干部勇挑重担、积极作为。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用好干部考核“指挥棒”,不断完善考评机制,做到“会考、会判、会用”,让能者、庸者、劣者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从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