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规定的六大方面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结合宝山实际,进一步细化不合格党员表现如下:
1、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和政治立场,抵触和否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编造政治谣言,传播、散布各类虚假消息和错误甚至反动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3、信仰宗教或参加邪教组织、其他非法组织,或者虽然没有参加相关组织,但热衷于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4、长期闹不团结、搬弄是非、拉帮结派、诬陷他人,在各类民主选举和测评活动中进行拉票、贿赂、威吓等不正当的非组织活动。
5、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长期闹访,影响社会稳定;策划、组织、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6、组织纪律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所分配工作任务,或者拈轻怕重、推诿扯皮,在各类急难险重的关键时刻袖手旁观,不能挺身而出,甚至临阵脱逃。
7、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干扰企业和群众生产,非法侵占他人正当权益。
8、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长期无故旷工,在工作岗位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9、法纪意识淡薄,违反城建土管、计划生育、工商税收等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不遵守村规民约,存在违章搭建、长期不交物业费等现象,经教育不起作用。
10、道德行为不端,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遇到邻里纠纷和群众矛盾,不能主动劝导化解,甚至背后挑唆、煽风点火、激化矛盾。
11、除以上表现外,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和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