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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相关要求
日期:[2019/3/22]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10787

本市基层党组织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本市无工作单位、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后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在职党员,未办理辞职手续可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已办理辞职手续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并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因私出国(境)的集体户口、外省市户籍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出国前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或档案保管机构党组织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凡注销户籍的党员即停止党籍)。

本市村居党组织一般不再保留(停止)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原有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社区(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出国(境)党员党籍保留所在党组织应通过网络方式等与党员保持联系,一般一季度一次。

出国(境)党员归国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按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恢复其组织生活。经考察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提出退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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