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籍管理
日期:[2008/5/21] 作者:[] 阅读数: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一、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1、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劝党员退党时,应当通知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进行申辩。
2、除名。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决定对党员除名时,应当允许其进行申辩。
3、自行脱党。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党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缴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一到6个月就处理。
4、要求退党。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退党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对由于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失去信心,或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人,应当宣布除名。对由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而一时想不通,或本人年迈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的人,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帮助教育,在提高他们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继续留在党内发挥作用。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而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处分的人,要坚决开除党籍,不能让其一退了之。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5、不予登记。不予登记,是在党员登记中党组织对党员的党籍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不予登记的范围是:
(1)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帮助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党员要求退党、自行退党和拒绝参加整党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记。不予登记,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不予登记的人,也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他们,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好公民或好干部。
(2)散布、鼓吹资产阶段自由化思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不改正错误者;内部清理对象中不符合党员条件者;抵制中央关于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方针、决策,经教育仍不改者;共产主义信仰动摇,对党丧失信心者;提出退党要求者;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腐败行为,虽不够开除党籍,但已丧失党员条件者;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消极落后经教育没有转变,不起党员作用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不提出登记者。不予登记,要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由上级党委审批,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同本人进行谈话。必要时县级或县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对党员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6、开除党籍。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作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二、党籍问题的审理
1、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的党籍问题。凡是在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而要求恢复其党籍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审理。具体地说,在地方工作的,由所在党委负责;农村农民,由乡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积极为丢失党组织关系的同志寻找证明人,提供、转递证明材料。个人不得私自向有关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2、建国前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对建国前被迫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应当视其脱党后的表现,区别情况处理: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阶段都有可靠证明,其脱党期间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1年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很快又重新被接受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有条件找而没有找,或虽找过党但行动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的,其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脱党期间有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设预备期。重新入党与否,根据审查的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研究决定。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三、自杀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个人和家庭的某种遭遇、疾病的折磨等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四、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7、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政治上、工作上又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间从刑满这日起计算。
五、患精神病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患了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其真正病愈后,即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六、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是党籍管理的一种方式。出国(境)定居的党员,除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外,在他们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停止党籍,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出国(境)定居用于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委(含被授权审批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停止党籍后,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若干年后,他们如返回,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如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党组织认为可以恢复他们的党籍,则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