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日期:[2008/5/21] 作者:[] 阅读数: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应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主要包括: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有关业务知识等;听取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群众思想情绪,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研究群众思想工作;讨论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一、对长期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的管理
有的党员长期外出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无固定地点,所在部门只有他一人是党员,又不能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当地党支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暂不参加组织生活,但应缴纳党费,并经常与自己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让组织了解自己,取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二、对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的管理
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联系,平时在街道或乡镇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生活。党的组织关系已转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由街道或乡镇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的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
离、退休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或亲属,外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退休后又到别的单位工作的,如果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去,在新的工作单位过组织生活。
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临时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的管理
党员被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外单位实习、进修或因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同意外出的,地点固定,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外出开会或学习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对于虽外出6个月以上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或6个月以上外出流动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过组织生活。对于集体外出的,要视党员多少建立党组织。对于那些擅自外出或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根据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受处置党员的组织生活的管理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缓期登记、暂缓登记、作出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党员留党察看、缓期登记、暂缓登记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力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
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或劝其退党的党员,或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性质严重应当停止其组织生活。
党员干部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如有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错误严重,经上报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党员如触犯刑律被劳教,虽没有被开除党籍,但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行、拘役、管制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组织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给予开除党籍或其他必要的处分。未开除党籍的,也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刑罚执行结束后再开始过组织生活。
党员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仍在单位交待问题,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组织生活,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暂停止其组织生活。
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应让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以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促使他们振奋精神,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尽快达到党员标准。
五、长期病休的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
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六、患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暂停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其病愈后,即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
七、女党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可以免于参加组织生活。产假期满后,单位给予延长产假照顾的,在延长产假期间,应该参加组织生活。如果确实有困难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当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八、共青团员入党后,年满28周岁以前保留团籍。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要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遇党团组织生活时间冲突,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九、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应保留党籍,停止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停止组织生活期间,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
十、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的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凡能经常返回原单位的,应按时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对不能经常返回原单位,但有固定地点或单位,应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6个月以上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地(或所去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无固定地点和单位,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可由党组织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十一、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党组织生活的管理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十二、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单位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十三、没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党组织无法确认其党员身份,一般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四、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成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这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