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务百科 > 党员教育
流动党员的管理
日期:[2008/5/21] 作者:[] 阅读数:

    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党员要求流动,凡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来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成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一、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
  1、调动工作单位,或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2、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且地点比较固定,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3、外出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4、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如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而应继续执行有关规定: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四、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2、《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五、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栏内,应注明外来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它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情况。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以下教育:
  1、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4、要求党员返回时,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七、《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流动党员外出后,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2、党员返回后,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
  3、对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要认真查验所记载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每年至少查验一次;
  4、发现外出党员不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或不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或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情况时,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应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l、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对接收的外来流动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3、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还应认真填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十、流动党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外出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
  3、外出期间,要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要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一般每半年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外思想、工作等情况;
  5、对《流动党员活动证》不得私自填写或涂改。
  十一、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经过协商,可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十二、对集贸市场外来经商的党员的管理
  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十三、党员擅自离职的处理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相关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其认识错误并经行政办妥辞职手续后,可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十四、已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五、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的办理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在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十六、已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