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及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3800万元。
第三条 适用对象
1、人才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入选中央、市、区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扶持和资助的人才。
2、人才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所在单位应为宝山区行政机关、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或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的企业。
3、对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规定要求给予资助奖励、配套扶持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各类优秀人才的资助和扶持。
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对我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给予工作扶持经费,并在学习培训、科技研发、技术攻关、管理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健康保健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资助和服务。
对我区村(居)书记主任排头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在各行业、各领域取得国家级重大成果并发挥较强引领示范作用的其他优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和服务。
2、我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养、扶持和服务。
3、对列入区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等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4、对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在我区租房居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5、对在区域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培养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6、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人才工作项目所需费用。
7、以上项目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一般不同时享受。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申请受理、使用监督及计划执行情况结算等日常事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具体负责。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1、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每年年底根据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人才工作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人才工作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报区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报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2、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执行: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并列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项目,即予执行;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其他项目,使用计划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其他未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需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
3、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结算:每年年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上一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结算报告,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并报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1、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与审计。
2、人才专项资金在使用额度内,应坚持统筹兼顾,集中管理,合理使用。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